通 知
各有关申请人: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国能公告〔2020〕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为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即日起,企业新申请许可不再提交《公告》取消的21项证明材料,但须具备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告知承诺书及许可办理提示见许可平台相应申请业务界面。
二、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采取证前核查,原则上采取现场方式开展;未列入失信和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证后核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形式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
三、证后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资质的,依法撤销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相关程序列入失信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