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关于做好证明材料取消后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核发工作的通知》,结合四川实际,现就事中事后核查时间、方式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核查时间
办理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的,四川能源监管办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核查。
二、核查方式
对实行全覆盖核查企业随机抽取核查工作人员,对按比例核查企业随机抽取核查工作人员和核查企业。
承诺内容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进行网络核验。
承诺内容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通过在线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核查。原则上以在线核查为主,对失信企业和许可级别较高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核查根据企业申请许可事项类别和信用状况按不同比例开展(对因证前审核申请资料存疑而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
1.新申请
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2.许可事项变更
发电企业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转让运营机组、发电机组退役变更: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5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输电企业主网架中新(改)建输变电设施投入运营、主网架输电设施终止运营变更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供(配)电区域变更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3.登记事项变更
机组类型、容量、投产日期、设计寿命变更全覆盖核查,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免予核查。
4.许可证延续
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5.发电机组延寿运行
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50兆瓦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6.许可证注销
输电、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其他免予核查。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1.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合并、分立
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许可级别较高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
2.有效期延续
信用良好企业可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许可级别较高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
三、问题处理
在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
3.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许可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