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工作邮箱
关于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8-07 11:39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

Aa

字体:
|
|

各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第28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办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