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发电机组持证并网存在的问题,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就进一步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以下简称351号文件),提出了规范发电机组持证并网运行管理要求。
一是要求省电力公司加强对新建发电机组的管理,严格执行351号文件。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不得发电上网。
二是要求各级调控中心在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后及时向企业出具《新建发电机组通过并网试运行的意见书》,积极协助并督促新建发电机组完成相关并网试验,不得因涉网试验影响并网试运行意见书的出具。
三是要求发电企业在新建机组并网后,积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新申请和许可事项变更,须在三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取证后及时在调控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四川能源监管办将进一步加强对发电机组持证情况的监督管理,如发现未按要求取证仍在并网运行的情况,我办将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