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负责人:曾笑鸿
详细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368号三峡大厦1303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监管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确认书。
2.关于对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川监能整〔2017〕74号)。
3.关于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对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安全大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三峡新能源西南〔2017〕101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