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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凉山州振宏劳务有限公司)
2020-09-07 16:00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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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振宏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孝婷

    详细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普基镇新建南路256号1幢3单元1号(电力家属院)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担了普格县2020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及以下项目的线路工程、配电变压器及户表工程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凉山州振宏劳务有限公司);

    2.普格县2020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及以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

    3.四川能投售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监管普格县2020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10千伏及以下项目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的行为,责令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千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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