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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国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2-12-19 17:09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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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建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春

详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银沙北街9251314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单位在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三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情况下,超越许可等级承揽了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线路的杆塔组立、线路架设。存在超越许可等级施工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现场检查通知书

4.询问笔录

5.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6.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7.情况说明

8.关于合同中电力施工部分合同金额的说明

9.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

10.针对“乐山市”乐山市岷江航电犍为枢纽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7468.76大写:捌万柒仟肆佰陆拾捌元柒角陆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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