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监能罚字〔2026〕11号
违法事实: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金额:17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16日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