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供电公司长期不作为,收老百姓天价电费
留言内容:逢年过节本应是阖家团圆的日子,每每遇到节假日,变压器总是应为过载而导致停电,连续两年都在大年三十停电,长期低电压,电压低至国家标准。近期因变压器过载造成居民家中的用电设备损坏,电力公司不做任何赔偿,将责任推至村组一级,现在我们老百姓用的电还是90年代的计费方式,总表计费,然后下摊至每家。更换新变压器,在原有电费的基础上,每度电要增加8分。现在国家倡导要给老百姓用上优质电、放心电。同一个供电公司供电,其他村的电每度要比我们便宜一角多,且早已进行网改,我们村现在用的电还是2000年左右架的16线供电。
四川能源监管办回复:一、低电压问题:由于您反映的情况没有详细地址等信息,建议您向12398热线反映相关情况,并提供详细地址等信息,我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电器受损问题:您反映的电器受损赔偿问题不属于我办职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建议您与供电企业协商,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更换变压器费用出资问题: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和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建议您可先向当地供电企业和村委咨询了解变压器产权归属情况。
四、电价问题:根据您所述当地采用总分表计量计费,供电企业与总表电费结算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若您要反映总表电价方面的问题,建议向12398热线反映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另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总表之后的各分表系自行分算电费,非由供电企业收取,故各分表电费结算不属于我办监管职责范围,建议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