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工作邮箱
关于《四川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V4.0)》的疑问
2026-03-12 15:27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

Aa

字体:
|
|

留言时间:2026.3.6

留言内容:此前《四川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V4.0 )》规定,新能源场站和配建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市场。请问老师: 新能源场站与配建储能作为同一主体参与现货市场,参与市场的主体身份是否可以自主选择 “以发电主体参与”或者“以用电主体参与”呢?该同一主体是否能电网下电,进行储能充电行为吗? 谢谢老师,盼复!

答复:您好!根据《四川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V4.0)》(川发改能源〔2025〕594号),发电侧经营主体中“新能源场站和配建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参与市场”,配建储能作为新能源场站的配套,与新能源场站联合作为发电侧主体参与市场。如您对有关事项还有疑问,建议咨询规则制订牵头部门四川省能源局。

答复时间:2026.3.12

答复单位: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监管二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