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6.4.14
留言内容:老师您好,细则要求“因系统调峰需求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350(元/兆瓦时)”。请问这里储能充电过程是否还需要支付其他充电成本,如系统运行费。 以上,盼复!
答复:您好!依据《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关于印发〈四川2026年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及〈四川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4.0〉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5〕594号)等文件规定: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应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独立储能充电时,作为电力用户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经了解,四川省独立储能按上述规定正常缴纳系统运行费用,具体情况建议咨询省价格主管部门。
答复时间:2026.4.17
答复单位: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监管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