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6.5.6
留言内容:鉴于:1.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河南、湖南、四川能源监管办对《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8日发布征求《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一次调频控制系统应配置双电源冗余并满足《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规程》(DL/T 5003)的要求,不满足要求或未按要求整改的每月按并网主体额定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2.2023年9月18日,华中能源监管局正式印发《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监能市场〔2023〕129号),该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重庆市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的考核、结算和监督管理等。3.2024年2月29日,四川省能源监管办发布《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咨询事项:《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监能市场〔2023〕129号)正式发布后,四川省内的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应该立即执行该政策文件;还是在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不需要执行《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监能市场〔2023〕129号),仅在2024年2月29日后执行四川省能源监管办发布的《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谢谢!
答复:已电话告知咨询人:在我办2024年2月29日出台四川“两个细则”前,四川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华中区域“两个细则”(202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监能市场函〔2021〕198号)执行。
答复时间:2026.5.8
答复单位: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监管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