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电力市场交易,推动四川电力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四川能源监管办有关中长期交易的规定,结合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实施情况和2020年四川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安排,四川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共同印发了《2020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川监能市场〔2020〕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期,四川能源监管办市场处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市场主体关心的问题。
问:出台这个《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川监能市场〔2017〕51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四川能源监管办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年度电力市场交易指导意见,确保规则的贯彻实施。按照我省电力市场建设整体部署,结合2020年省内电力交易总体安排及现货试点推进要求,分析总结2019年市场运行中的问题和漏洞,对交易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编制了本《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与《四川省2020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川经信电力〔2020〕23号)共同指导省内市场化交易的开展。
问:《指导意见》是如何编制和出台的?
答:为充分了解2019年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和2020年电力交易相关建议,在启动编写前,四川能源监管办通过四川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向各类市场主体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并于2019年10月12日正式发文启动编写工作,组建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编写工作组,采取集中办公方式于2019年10月底形成《指导意见》初稿。在初稿基础上,先后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召开4次座谈会征求意见,共收集到省发改委、经信厅和省能源局3家政府相关部门和涵盖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用户以及第三方机构在内市场主体近300条意见,我办组织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逐条研究,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指导意见》修改完善,于2019年12月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0年1月初再次发文向省发改委、经信厅、省能源局三家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场主体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年度指导意见终稿,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签后发文。
问:与2019年相比,今年的指导意见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今年的指导意见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一是优化交易方式,年度交易将同时组织丰平枯一条线和分月的集中交易,月内交易增加交易频次,促进各市场主体达成交易;二是简化交易组织,将计划外品种统一限价范围、合并组织交易,方便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三是进一步规范零售市场,按照“基础价格+浮动价格”的方式约定电量、电价,设置最高限价以确保批发侧价格政策向终端用户传导,要求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共同分担偏差考核费用以促进用户积极提高用电预测水平;四是优化安全校核方式,发电能力校核在合规校核时一并校核,年度交易暂不开展电网阻塞校核,进一步提高市场交易安全校核的效率;五是加强市场监测与管控,明确将组织开展市场运营监测,提出了市场监测的主要内容和对异常行为的处理原则意见。
问:2020年的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0号),在电力直接交易品种中新增水电消纳示范交易。将跨省联动与电能替代合并为电能替代品种。其中,水电消纳示范区交易和铝电合作交易相关要求将另行明确。其他交易品种维持2019年有关定义和要求。
问:2020年的交易方式有哪些亮点?
答:今年,《指导意见》为不同交易周期的交易品种制定了更为合理的交易方式:
一是年度交易方式更方便供需匹配。电力直接交易采取双边协商和复式竞价撮合的方式开展,并在复式竞价撮合中采取5:2:5均衡电量结构和分月电量结构两个标的开展交易。
二是年度合同转让方式更加全面。发(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采取双边协商、复式挂牌和拍卖的方式开展。其中,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增加拍卖方式,对未能成功转让的超需求购电量进行兜底。
三是月度(月内)交易方式更加高效。电力直接交易采取双边协商和平台集中方式开展;发(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采取双边协商和复式挂牌方式开展。其中,平台集中方式为四川首创,即发用两侧增量交易、发用两侧调减交易、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四类交易在一次平台交易中同时完成。
四是月度(月内)交易分段报价更加灵活。在月度(月内)平台集中交易中,发用双方可选择不超过5段的分段报价方式,每段电量比例不作限制。
通过交易方式设计和创新,努力为发用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提供更多交易机会、更丰富的策略选择,进一步提升市场成交率和交易效率,弱化多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互影响。
问:今年的交易组织怎样安排?
答:《指导意见》明确了年度、月度(月内)交易的组织顺序和频度,确保市场主体有足够的机会参与交易。
年度,组织开展跨省跨区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部分辅助服务交易。其中,交易量最大、市场关注最多的电力直接交易将按照复式竞价撮合-双边协商-复式竞价撮合的时序组织。电力直接交易闭市后,组织关停火电补偿、发(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以及辅助服务交易。
月度(月内),组织开展跨省跨区交易、居民生活电能替代交易、强退售电企业合同转让交易、月度(月内)双边协商增量交易、月度(月内)双边协商调减交易、发(用)两侧事前(事中)双边协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发(用)两侧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内平台集中交易。其中,结算月前3周,每周组织双边协商交易和两次平台集中交易各两次;每月组织发(用)两侧事后合同电量转让双边协商交易和复式挂牌各一次。
可以看到,《指导意见》通过高效率的交易方式和高频度的市场交易,最大程度满足发用电需求,平衡市场偏差。
问:2020年发(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有哪些变化?
答:今年,无论是发电侧还是用电侧的合同电量交易都更加灵活。在发电侧,调整了合同电量转让顺序,在仍有省内市场化合同电量(不含留存电量)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转让跨省跨区合同电量。相较2019年按省内、省间的顺序转让而言,优先发电量和留存电量将不再受限。在用电侧,一是增加用电侧合同电量拍卖交易,原则上在年度开展。二是取消了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的电量限制。
在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组织上,月度(内)转让更加灵活,发用两侧均可在月度(内)交易闭市前,每周开展平台集中转让和两次自主双边协商转让各两次,每月开展事后合同电量转让双边协商交易和复式挂牌各一次。
问:2020年的偏差考核设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偏差考核主要从发用两侧责任对等、考核力度合理、市场漏洞防范得当三个方面来设计发用两侧的考核阈值和考核力度。首先,按照《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思路,调低用电侧考核阈值一个百分点,利用四年时间达到与发电侧基本相当的水平。其次,为与计划外品种合并组织交易相适应,用电侧将合并组织交易的计划外品种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偏差考核。最后,为促进市场交易有效达成,防范利用规则漏洞套利,适当提高了发电侧欠发、用电侧欠用的考核标准。
问:《指导意见》对零售市场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答:为引导零售市场规范竞争、有序运行,《指导意见》对零售侧的交易品种、交易价格、偏差考核分担、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指出售电公司可代理常规直购、除铝电合作外的战略长协、富余电量、低谷弃水、水电消纳示范区、电能替代、自备机组停发替代7种交易,并可代理留存电量用户留存电量指标以外的电量。二是明确要求年度交易中,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按照“基础价格+浮动价格”的方式约定电量、电价,并对基础价格和浮动价格提出价格限制要求;月度交易中,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调减次月交易电量、电价,增量按照年度约定的浮动价格执行。三是明确要求售电公司总偏差考核费用至少20%应由其代理的用电偏差超过用电侧偏差考核阈值的零售用户共同分担,督促用户合理预测需求,促进售电市场健康发展,降低对批发市场的影响。四是要求零售用户披露其近3年分月购网结算电量信息,并要求电网公司和交易机构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问:四川是八家现货试点省之一,今年如果启动现货市场连续试运行,我们现在的中长期交易合同该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98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指导意见》对中长期与现货的衔接中主要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市场用户和售电公司电力中长期合同电量不低于上一年用电量(售电公司为其代理用户的总用电量)95%或近三年的平均用电量(售电公司为其所有代理用户的近三年平均用电量);二是现货启动连续试运行前,将另行明确已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分解方式;三是现货市场正式启动连续试运行后,中长期交易均应带电力曲线。
问:《指导意见》中为什么新增了市场监测与管控相关内容?主要监测内容有哪些?
答:在2020年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要在四川电力市场中组织开展市场运营监测,并明确了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电力交易中心在该项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主要目的:一是给市场释放明确的信号,促进市场主体自省自律;二是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形成科学管控手段,推动相关工作的合规有据开展;三是通过定期市场分析,发现规则潜在漏洞,不断完善提升,引导市场有序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实施监测,旨在为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依据,保障其他市场主体合法利益,推动规范市场的建设。其中,市场结构监测内容包括单一市场主体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指标;市场行为监测内容包括市场公平参与、市场合规竞争、以及异常交易行为识别,并将对交易签约价格、交易签约电量、结算偏差电量和中长期占比等量化指标进行监测。
问:2020年指导意见中还有哪些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答:今年的《指导意见》在安全校核、合同范本以及市场信息披露等等也有一些新的规定。
1. 安全校核
《指导意见》明确发电机组安全校核主要包括发电能力校核和电网阻塞校核。一是水电企业发电能力校核原则与2019年保持一致,但将在交易平台进行前置,电力交易机构交易出清结果视为同时通过了机组发电能力安全校核。二是年度不开展电网阻塞分月校核工作,月度(月内)电网阻塞按照“优先安排月度优先类合同和留州合同,剩余通道按其市场合同电量比例分配”的原则开展,原则上每周开展两次。
2.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将按照本《指导意见》有关变化进行修订,并于2020年年度交易开市前发布。请各市场主体密切关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和公众号,避免因合同版本不同造成无法备案的情形发生。
3.《指导意见》强化对零售用户用电历史数据、外送交易完成情况、电网阻塞、考核与偏差等重要市场信息的披露。请各市场主体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在交易平台填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