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深化四川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0号)、《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四川能源监管办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四川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全面规范四川省电力中长期市场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与风险防控全流程,核心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构建,电力中长期市场作为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运行的基础,需与现货市场在时序、出清、结算等环节深度衔接。《细则》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等国家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电网运行、电源结构与市场化改革实际,细化中长期市场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交易组织与校核等核心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风险可控的省级电力中长期市场,为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筑牢基础,保障清洁能源消纳与电力可靠供应。
二、主要修订内容
《细则》分总则、总体要求、市场成员、交易品种和价格机制、电力批发交易、电力零售交易、交易校核、合同管理、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风险防控和争议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14章122条。
(一)市场成员
一是主体扩容。将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正式纳入中长期市场范围,并明确定义、分类及与分散资源签订聚合服务合同的权责关系。
二是权责对等。细化并明确了各类市场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售电公司需公示零售套餐、可获取签约用户负荷信息;发电企业需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关键运行信息等;电力用户需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和消费义务;运营机构需加强市场监测分析。
三是注册简化。简化注册、变更、注销流程,统一按照国家《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执行,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的选择周期从一个季度缩短至一个月,并明确正当理由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情形。
(二)交易与价格
一是完善交流品种。四川中长期市场实行水电、新能源、燃煤火电等多类型电源同台竞争。新增并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保障性用电市场化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挂牌交易”。
二是创新交易方式。在沿用原有交易方式,继续保留复式撮合、拍卖交易等基础上,明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保障性用电市场化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挂牌交易可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由电网企业报量不报价参与。同时,逐步推动地方电网自主参与相关交易。
三是完善电价机制。允许签订固定价格或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合同。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具体按省发展改革委明确的电价政策执行。逐步推动月内等短周期交易限价向现货交易限价贴近,强化中长期价格对短期供需的预期发现功能。
(三)交易组织
一是常态化开市。明确提出中长期交易“按日连续开市”,并将其作为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运营机构的基础能力要求,推动月内交易实现常态化、高频率运营。
二是规范组织流程。明确交易公告发布时限,数年、年度交易公告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月度交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连续开市交易则不再单独发布公告。
三是完善绿电交易。明确省内绿电交易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要求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必须提前与电力用户或聚合的分布式新能源建立关系,并在申报时全额关联绿电需求电量,确保绿电发用匹配、绿电环境价值可溯源。绿电合同转让时,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须一并转让。
(四)交易校核
一是明晰职责。明确划分“交易校核”为两部分: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交易出清校核”(含电力电量限额校核、交易限价校核等),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网安全校核”。
二是强化衔接。明确当省内现货市场进入连续结算(试)运行后,原则上不再开展省内中长期交易的电网安全校核,为中长期市场发挥“压舱石”避险功能、现货市场发挥价格信号“指南针”作用的成熟市场模式做好制度衔接。
(五)合同管理
一是创新签约模式。分散资源可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聚合服务合同,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降低参与门槛。
二是明确签约形式。明确中长期交易合同原则上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成员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成交结果,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为电子合同。
三是明确绿电合同要素。要求绿电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电力曲线、电能量价格及绿电环境价值等核心要素。
(六)市场结算
精简相关结算条款,统一要求按照国家《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执行。明确四川中长期市场暂采用差价结算方式,并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电力中长期市场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