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系列简政放权政策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电力工程监管,确保电力施工质量与安全,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总公司入川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四川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活动的,应当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告,依法接受我办监督检查。
二、备案时间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
三、备案有效期
自备案之日起至备案项目完工之日止。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承装(修、试)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跨区作业报告表(附件1);
(三)入川项目进网作业电工人员情况表(附件2),电子版与纸质版各交一份,内容一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44505920@qq.com;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并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近两个月社保证明(社保局打印明细及缴纳社保发票的复印件)。
五、备案后监管
备案企业应接受我办监管,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六、所有材料须在每页右下角加盖公司公章。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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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能源监管办
2015年2月12日